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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出台 明确供热计量分摊费用问题
发布日期:2016-09-29 11:28:04 来源: 浏览次数:
       11月7日从哈尔滨市住房局获悉,重新修订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正式出台。新《办法》明确规定,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不得申请停热;居民申请停热的期限放宽至9月底前。
       新《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还规定,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新《办法》规定,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以及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用户不得停热。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居民自用车库热费与住宅同价。新《办法》规定,热价按照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核定。其中,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按照新《办法》规定,今年居民自用车库的供热价格应该按照40.35元/㎡收取。已经向居民收取车库包烧费的供热企业,应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向居民核算差价。
       供热单位参与新房验收。 新《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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