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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2012年新建小区将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发布日期:2016-09-29 11:24:14 来源: 浏览次数:
       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近日以通知形式,进一步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的管理。在11月1日前主城区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通过验收的小区和集中供热通过计量验收的新建小区,必须全部实行计量收费。2012年当年竣工并供热的新建小区,在采暖期前必须通过计量验收,并全部实行计量收费,未通过计量验收的不得供热。
       供热计量收费分三个阶段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集中供热计量改造步伐,尽快实现按需求用热,按计量收费,从今年开始,供热按计量收费将分三个阶段推进。其中:2011-2012采暖期,在11月1日前,主城区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通过验收的小区全部实行计量收费;已完成改造,尚未来得及验收的,各集中供热企业要在该采暖期按照计量收费的核算方式采集完整的计量数据,并报市供热办和物价局备案;集中供热的新建小区已通过计量验收的必须实行计量收费;工程已竣工尚未来得及验收的,各集中供热企业要在该采暖期按照计量收费的核算方式采集完整的计量数据,并报市供热办和物价局备案。
       2012-2013采暖期,完成2012年当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任务80万平方米,并通过验收,全部实行计量收费;2012年当年竣工并供热的新建小区,在采暖期前必须通过计量验收,并全部实行计量收费,未通过计量验收的不得供热;各集中供热企业必须积极推进已经和即将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完成改造的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供热计量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2013-2014采暖期,重点完成2013年当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任务70万平方米,并通过验收,全部实行计量收费;2013年当年竣工并供热的新建小区和公共建筑,在采暖期前必须完成供热计量工程验收工作,全部实行计量收费。未通过供热计量验收的,供热单位不得供热;集中供热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供热计量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供热单位作为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将负责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在供热服务中,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含热量表等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同时,各供热企业要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收费系统,综合分析供热企业和用户节能效果、节费情况,并结合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标准,逐户核实实际采暖费用,确保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之内,及时兑现退费政策,对现金退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采用抵减下一采暖期采暖费的方式,但必须及时告知用户退费数额。
       针对既有居住建筑、新建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热计量方式进行计算。新建建筑供热计量采用户用热量表法,热量结算点安装超声波热量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采用以单元(或楼栋)计量、按户分摊热量的方式。分户热分摊方法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加室温修正)或户用热量表法;公共建筑在楼栋的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公共建筑同一热量结算点范围内如存在多个用户时,可采用分户热计量方式或热分摊方式。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系统应安装采集器能实现远程抄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后也应实现远程抄表。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室内主要供暖设施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以便正确反映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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